立法院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查照,也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立法院均得議決通知原頒機關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就預算科目間予以增減移動。至於總決算之審核報告則由審計長提出。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提出報告的時間為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或新任行政院長就職後兩週內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決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或二至三人之聯合質詢。口頭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且應事先登記、先提出質詢要旨及不得重複提出。書面質詢則送交行政院以書面答復。質詢之內容除於國防、外交有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為秘密者,行政院不得拒絕答復。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該緊急命令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此外,立法院得經決議於會期中設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以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其他如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及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案,交由國民大會複決;提出罷免總統、副總統案,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民表決;於副總統缺位時,補選副總統;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審計長及監察委員任命之同意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等,也都屬立法院之職權。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1_int/0101_int_08.jsp?ItemNO=01010800

司法院職權:

1*解釋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由大法官掌理,以會議方式行之,會  議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擔任。


2*審判權

a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b民事、刑事訴訟:設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掌理,原則採三級三審,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
         、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c行政訴訟:設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理,採二級二審,以第一
      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法官為終身職,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3*懲戒權

公務員懲戒,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懲戒案件一經議決,即行確定,但有法定再審議之事由時得聲請或移請再審議,以資救濟。


4*司法行政權

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督同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廳、處長,行使司法行政權,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司法業務績效提升、司法工作條件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81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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