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院能質詢總統嗎?答:立法院是不能質詢總統的,但是卻可以質詢行政院官員。【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不過總統得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向立法院提出情報告。【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2.立法院能修法嗎?答:立法院當然能修法。依據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監察院能糾舉總統嗎?答:監察院不能糾舉總統。糾舉權之行使,以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其他急速處分時」為限。換言之,即以具有緊急性者為要件,否則不得使用糾舉權。糾舉權行使之對象,憲法97條第二項雖規定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唯據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所謂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是指民意代表以外之各級政府人員。但由憲法及監察法等有關法規研析,總統、副總統非糾舉對象。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至尊;副總統為國家副元首,亦甚尊崇。因此,兩者均非「中央公務人員」可比。所以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刻,憲法特別另訂艱難程序,以示慎重。

參考資料 憲法與增修條文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12107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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