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第 67 條 (委員會之設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46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61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6280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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