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45
第 57 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職權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8&itemno=02010800
第四段第二行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6280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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