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解套!立法院繼於上次會期三讀通過未成年採限定繼承後,搶救所有未成年的無辜背債者後,這次會期又對繼承制度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修正,這次讓成年人無辜背債者, 也有救了.

民法繼承篇的這些法律規定,經過這些正確的改正後,人民總算可以安心過日子,不必再擔心再會有遠從天上掉下來,竟莫名奇妙砸到自己頭上的債務了.

替推動這些修正案的立法委員鼓掌!

“今年一月四日施行的民法繼承編,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只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債務責任;原本相關修法並未溯及既往,立委徐中雄為此提案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


所以,90年間發生的繼承,其保證債務雖在繼承後才發生,原應適用舊法(即原1148條,現1148條I項),還是要概括繼承此一保證債務,且早就過了拋棄或限定繼承的時效規定了. 但是因此回溯條款(新施行法1-1及1-2條),又排除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的適用(修正前發生的繼承,仍用舊法之規定),仍可以讓該保證債務適用新施行法(新施行法1-1及1-2條)的規定,僅於其繼承的額度內負償還責任才對.


名  稱: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民法總則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2.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名  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第 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1- 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 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另外,條文裡的"顯失公平"應該是贅文,這種繼承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被繼承人替人作保,債務在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繼承發生後才屆期,該債務不獲清償,原債務人落跑或被繼承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才找上繼承人,但其拋棄繼承或限制繼承的時效早就過了),要繼承人代被繼承人償還,百分之百是顯失公平的,新修正條文規定,繼承人僅於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才是公平的作法。

PS:全面已經採用無條件限定繼承:不必在擔心父債子償了!也不需要去法院辦理!
肯定無條件限定繼承~這是肯定的~你可以放一百個心~沒問題的!
PS:你或許會遇到的情形就是~除非有法院的來要查封任何東西就是有法院的人來找你了~那時候他們有採取法院的法律行動~妳們就需要抗辯~主張新修正的條文~全面限定繼承~若沒有採取法院行動別理他!
PS:已經無法辦理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了這是肯定的~但也不需要辦了~跟著新法走就是了!
PS:你可以放心:因為我的堂哥本身是律師而且也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老闆~由於有朋友遇到的情形跟你是同情形的所以了解的很詳細!就是這樣~別擔心了

參考資料 堂哥是聯合律師事務所老闆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7110214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黃美政 的頭像
    黃美政

    herman31的部落格

    黃美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