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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版大你好
感謝閣下提供新資訊~~~~~~
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文修正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0年1月19日業經總統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詳情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tax_no=D0120110930003
勞工則為每月46小時,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祝順心
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630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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