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
  
會期: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自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惟立法院每會期均為審議法案之需要而延長會期。故一年中實際開會時間長達十個月。立法院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開臨時會。
一般而言,每年的上半年度會期,立法院的重頭工作是審查行政院所送的下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預算案未送立法院前,及預算案通過後(6月30日),則審議法案。而下半年度則重心就放在法案上。至於法案的審查順序則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今年(1995)為第二屆立委第五會期(2~5月)及第六會期(9~ 12月),第五會期目前共有立委153人,本會期預定於七月十四日結
束。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除院會外,立法院還設有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國防、經濟、財政、預算、教育、交通、司法、法制等十個常設委員會,審查院會交付審查的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並設紀律、程序、經費稽核、公報指導、修憲等五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此外,還有由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立法院行使行政院院長及監察院審計長任命同意權,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都要先由全院委員曾審
查。
各委員會設置召集委員一至三人。委員會可由召集委員召集開會,或由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目前立法院的會議日程,約如下述:

星期一 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二 全院院會時間
星期三 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四 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五 全院院會時間
星期六 休會
星期日 休會


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都是立法院重要的職權。他如對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任命之同意權,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擬定憲法修正案,議決補助地方經費,解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等,也都屬於立法院的職權。至於由立法委員個別行使的質詢權,則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另一種有效手段。

立法程序:

制定或修正法律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提案。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過去以政府提案居多,近年來委員提案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提案到達立法院秘書處後,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政府提案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案則需經院會大體討論,並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完成二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經院長批閱、用印後,即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程序退回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移請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或對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如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或辭職。

請願:

是民意表達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人民直接向立法院提出訴求的案例日益增加。人民請願文書由秘書處辦理收支手續後,由程序委員會逕送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即適用委員提案的規定處理;其不應成為議案者,則報請院會存查,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然可以成為議案。相關資料及辦法請參閱「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

參考資料 上網找的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811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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