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委運作情形如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第六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也就是質詢權。此外,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提名人,有同意權。也就是立法院表決同意後,才能任命。

工作內容: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此為憲法對立法院所作之定位。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內容與方式,乃散見於憲法及相關法令之中。茲分述如下: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查照,也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立法院均得議決通知原頒機關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就預算科目間予以增減移動。至於總決算之審核報告則由審計長提出。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提出報告的時間為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或新任行政院長就職後兩週內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決定。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或二至三人之聯合質詢。口頭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且應事先登記、先提出質詢要旨及不得重複提出。書面質詢則送交行政院以書面答復。質詢之內容除於國防、外交有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為秘密者,行政院不得拒絕答復。

  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若該緊急命令係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因版面關係簡短說明.請指教...

參考資料 立委助理經驗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1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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