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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沒有規定下列職權?為何?
1.沒規定任命同意權,是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沒規定補選副總統,是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3.沒規定變更固有疆域提案權,是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4.沒規定修憲提正案權,是因為: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換言之,是因為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已有規定,故該法不必再規定之。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610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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