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之職權:見下表
立法院 | 1.立法權 | §憲法62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
2.否決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所提之覆議案 | §憲法增修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
3.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憲法增修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 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
4.財政權 | §憲法6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 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5.議決國家重要事項【戒嚴案、緊急命令、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 §憲法6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 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6.中央政府監督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 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 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 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 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 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 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 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 |
7.中央政府人事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 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 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 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 之規定。 | ||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 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 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120105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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