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院

Congress

Legislative Yaun

  • 立法院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章『立法』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成立。

  •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立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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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一九四八年選出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委員七百六十人,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第一次會議正式開議。一九五零年二月二十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第五會期第一次會議。一九五八年起,立法院陸續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至今日之規模。

  第一屆立委隨國民黨政府遷台後,一直未再改選,然而隨著第一屆人數逐漸減少,國民黨政府首先開放了部分增額的立委選舉,直到一九九零年,由於民意的強大壓力,終於在三月學運後,首先在一九九一年選出新任國大代表,於一九九二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在一九九二年底選出了第一屆全面改選的立法委員,至此立法院
真正成為最高民意機關。

/>立法院由

  1. 自由地區各省及直轄市
  2.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
  3. 僑居國外僑民
  4. 全國不分區
選出委員組成之。

  立法委員任其三年,連選得連任。次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本屆立委
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不能兼任官吏;其餘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
負責任。

/>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自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惟立法院每會期均為審議法案之需要而延長會期。故一年中實際開會時間長達十個月。立法院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開臨時會。

  一般而言,每年的上半年度會期,立法院的重頭工作是審查行政院所送的下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預算案未送立法院前,及預算案通過後(6月30日),則審議法案。而下半年度則重心就放在法案上。至於法案的審查順序則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今年(1995)為第二屆立委第五會期(2~5月)及第六會期(9~ 12月),第五會期目前共有立委153人,本會期預定於七月十四日結
束。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除院會外,立法院還設有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國防、經濟、財政、預算、教育、交通、司法、法制等十個常設委員會,審查院會交付審查的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並設紀律、程序、經費稽核、公報指導、修憲等五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此外,還有由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立法院行使行政院院長及監察院審計長任命同意權,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都要先由全院委員曾審
查。

  各委員會設置召集委員一至三人。委員會可由召集委員召集開會,或由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   目前立法院的會議日程,約如下述: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各委員會時間
全院院會時間
各委員會時間
各委員會時間
全院院會時間
休會
休會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院長擔任院會主席,綜理院務,若因事故不能視事,就由副院長代理。秘書長是立法院的最高幕僚長,承院長令處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委員會幕僚人員,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立法院其他的行政組織尚有

  1. 秘書處:下設議事組、文書組、總務組、新聞室、圖書資料室
    、速記室、警衛隊
  2. 立法諮詢中心:下設法案組、預算組、編譯組
  3. 會計處
  4. 人事室
  5. 各委員會行政單位。
/> 根據憲法規定,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都是立法院重要的職權。他如對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任命之同意權,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擬定憲法修正案,議決補助地方經費,解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等,也都屬於立法院的職權。至於由立法委員個別行使的質詢權,則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另一種有效手段。

/> 制定或修正法律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提案。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過去以政府提案居多,近年來委員提案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提案到達立法院秘書處後,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政府提案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案則需經院會大體討論,並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完成二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經院長��閱、用印後,即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程序退回立法院覆議。  

參考資料 網路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015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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